一、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市級司法機關貫徹實施國家法律、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,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。
二、承辦常委會對全市執法檢查的安排部署、組織檢查、情況收集和總結工作,并配合完成全國人大、省人大安排的執法檢查的有關事項。
三、組織和承辦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法制講座、干部任前法律考試及相關的課題研究等方面的工作。
四、承辦全國人大及省人大下發的對法律、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及修改的具體工作,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見和建議。
五、負責與省人大法工委、內司委及民僑委的工作聯系,承辦其交辦的事項。
六、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或常委會領導的指示,辦理人大代表、人民群眾對市級司法機關及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、意見和控告并從中選擇重大、典型案件進行督辦,促進司法公正。
七、對民族區域自治法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、督促,為常委會開展民族僑務工作方面的執法監督提供情況和建議。
八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。